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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杉矶警察局与联邦移民执法的常见问题解答

联邦移民执法与洛杉矶警察局

洛杉矶警察局

洛杉矶警察局是一个市政警察机构,负责在洛杉矶市管辖范围内执行州和地方刑事法律。该部门近 10,000 名警官和 3,000 名民用专业人员致力于保护洛杉矶 300 万居民以及每天进出这座充满活力、充满活力和多元化的城市数百万游客、工作者和旅行者。我们通过强大的社区警务战略来实现这一目标,该战略侧重于通过社区伙伴关系、协作解决问题和建立公众信任来预防犯罪,这些都是减少犯罪和保护公众免受伤害的必要组成部分。 此外,洛杉矶警察局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宪法警务原则,这些原则要求尊重和严格遵守法律和宪法。

洛杉矶警察局既不负责也不拥有执行联邦民事移民法律的权力,这些法律用于拘留和驱逐美国境内的无证移民。因此,洛杉矶警察局不充当联邦政府的民事移民执法机构。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洛杉矶警察局警官可能会逮捕因违反联邦移民法刑事条款而被通缉的刑事嫌疑人,但该部门不承担与调查和执行刑事违法行为无关的移民职能。

联邦移民当局

联邦机构,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US-CBP) 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民事和刑事移民法。 这些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负责授予移民身份和驱逐不符合联邦移民法律和法规的个人的行政职能。 此外,US-CBP 和 US-ICE 与联邦检察官协调调查联邦移民法的刑事违法行为,这些检察官寻求刑事处罚,包括在美国地区法院判处监禁和罚款。

法律和政策

洛杉矶警察局在移民执法中的作用由市长、市议会和洛杉矶警察委员会根据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限制所采用的政策和程序来界定。

最近,加州颁布了“加州价值法案”,也称为SB 54,该法案限制了地方执法机构参与联邦移民执法。 这些新的限制措施大多与洛杉矶警察局长期以来的政策和做法一致,这些政策和做法促进了社区伙伴关系和公共安全。

以下常见问题解答旨在根据现有的部门政策和做法,联邦、州和地方法律以及加州价值法案,提供有关洛杉矶警察局在移民执法中的作用的有用信息。

常见问题解答

  1.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因联邦民事移民违规而逮捕个人或以其他方式执行联邦民事移民违规行为?

    不。 根据联邦和州法律,部门人员被禁止调查或逮捕因民事移民目的而被逮捕的人。

  2. 警官可以拦住一个人以确定该人的移民身份吗?

    不。 长期以来的政策和现行州法律限制警官仅因怀疑该人的移民身份而拦住、拘留或盘问该人。 (有关“特别命令4O”的解释,请参见问题7).

    洛杉矶警察局在 38 年前就制定了这项政策,以确保移民不会因为害怕而不敢在成为犯罪受害者或目击者时联系洛杉矶警察局。 该政策重申,洛杉矶警察局有义务保护所有洛杉矶人免受犯罪和受害,并且无论移民身份如何,受害者和目击者的充分合作对于在法庭上追究罪犯的责任至关重要。

    此外,州法律禁止部门人员出于民事移民目的调查、审问、拘留、侦查或逮捕任何人。(有关“加州价值法案”的解释,请参见问题 26)。

    部门人员也被禁止询问个人民事移民身份,除非是为了提供受害者服务,例如 T 或 U 签证信息或证明,调查刑事犯罪(例如,性剥削、人口贩运、非自愿劳役、敲诈勒索等),或法律另有规定。

  3. 在美国,是否有任何与联邦移民相关的法律将无证人士在美国境内定为犯罪?

    是的。 虽然移民身份违规通常属于民事性质,但在有限的情况下,无证移民可能因违反联邦移民法而非法进入或重新进入美国而犯下联邦罪行。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 8 章第 1325 节,在移民当局指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以外非法进入美国构成联邦轻罪。 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 8 章第 1326 节,任何人在被拒绝入境、排除、驱逐或遣返后,未经美国司法部长许可而进入或滞留美国,构成重罪。 联邦移民当局负有调查和执行这些以及其他刑事移民罪行的主要责任。

  4. 洛杉矶警察局警官能否逮捕因违反联邦刑事移民罪而被通缉的人?

    是的。 如果洛杉矶警察局警官得知嫌疑人因违反联邦移民罪而被联邦法官签发逮捕令,例如违反 8 U.S.C. § 1325(非法入境)或 8 U.S.C. § 1326(非法重返),警官可以根据逮捕令拘留和逮捕嫌疑人。 一旦嫌疑人被拘留,洛杉矶警察局将把嫌疑人移交给联邦当局,以便在联邦法官面前出庭。

  5. 洛杉矶警察局警官能否对涉嫌违反 8 U.S.C. §1325(非法入境)而非法进入美国的人进行无证逮捕?

    不。 州法律授权警官仅在犯罪发生在他或她面前的情况下对轻罪进行无证逮捕,对特定犯罪有有限的例外情况。 根据联邦法律,非法进入美国的罪行在入境时即告完成。 因此,警官必须目睹非法入境才能进行无证逮捕。 AND 政策与这些法律限制一致,禁止警官因非法入境轻罪违规而进行无证逮捕。

  6. 洛杉矶警察局警官可以暂时拘留先前被驱逐出境并违反 8 U.S.C. §1326(非法重新入境)重新进入美国的人吗?

    在进行与移民执法无关的执法活动时(参见问题第 2 号),洛杉矶警察局警官可能会收到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移民违规者记录,该记录表明某人可能在被判犯有联邦法规定义的“加重罪行”后非法重新进入美国,违反了 8 U.S.C. § 1326(a)(加重罪行后非法重新入境)。洛杉矶警察局警官被允许拘留此类人员,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以确定先前犯下的重罪是否属于州法律规定的“严重或暴力重罪”。加州法律规定的“严重”和“暴力”重罪清单附于本常见问题解答。

    如果警官确认被拘留者有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的定罪记录,警官必须获得部门移民联络官(ILO)的批准,即警察副局长,才能逮捕或将该人移交给联邦当局。(有关通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的具体内容,请参见问题第 13 号。)

    如果警官在调查过程中确定不再有合理的怀疑认为该人违反了 §1326(a),(b)(2) 且有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的定罪记录,警官应立即释放该人,除非存在其他合法理由以非移民的当地、州或联邦刑事罪名拘留或逮捕该人。

  7. 什么是“特别命令 40”?

    特别命令 40 指的是洛杉矶警察局的一项政策,该政策于 1979 年由洛杉矶警察委员会通过,限制警官以发现某人移民身份为目的采取警务行动。 特别命令 40 还禁止警官因违反 8 U.S.C. §1325 而以非法入境美国的轻罪逮捕任何人。 这两个禁令与州和联邦法律一致,至今仍然有效。

  8. 特别命令 40 是否限制警官逮捕涉嫌违反州、地方或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不。 特别命令 40 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警官依法拦截、拘留、盘问或逮捕因犯下地方、州或联邦罪行而被逮捕的人。

  9.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会询问被捕者以确定其移民身份?

    不。 洛杉矶警察局不会询问被捕者以确定其移民身份。 根据州法律,部门人员被禁止调查或审问任何人的民事移民目的。 部门人员也被禁止询问个人的民事移民身份,除非是为了提供受害者服务,例如 T 或 U 签证信息或证明,调查刑事犯罪(例如,性剥削、人口贩运、非自愿劳役、敲诈勒索等),或法律另有规定。

  10. 洛杉矶警察局会询问个人其出生地的信息吗?

    当警官询问某人的出生地的时,一些移民社区成员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警官是在询问这个问题以确定该人的移民身份。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误解和可能失去的信任,洛杉矶警察局警官只应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调查刑事犯罪,才询问受害者、证人或暂时被拘留者的出生地的。

    该部门的现场访谈报告(FI卡)已重新设计,并删除了“出生地的”字段,因此警官不会询问或记录受害者、证人或暂时被拘留者的出生地的,除非适用例外情况。

    但是,如果某人因刑事犯罪被捕,警官可以询问并记录该人的出生地的。 这是为了处理被捕者进行刑事犯罪,遵守领事通知要求,调查犯罪或以其他方式遵守法律所必需的。

  11.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会通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他们逮捕了可能违反民事移民法的某人?

    根据联邦法律,部门人员不被禁止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向美国国土安全部 (DHS) 或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发送或接收有关任何个人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合法或非法)的信息。参见 8 U.S.C. § 1373。

    然而,州法律禁止部门人员询问或盘问任何人的移民身份。 因此,洛杉矶警察局 (LAPD) 员工通常不知道一个人的移民身份,也没有义务亲自联系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当一个人被捕并被送入洛杉矶警察局 (LAPD) 拘留设施时,联邦当局可能会意识到这个人,根据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的说法,这个人是非法移民,因为该人的指纹和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在预订流程中被提交给联邦调查局 (FBI),或者根据 8 U.S.C. § 1373 的其他规定(参见问题第 19 号,了解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如何得知洛杉矶警察局 (LAPD) 拘留中的人)。

  12.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会通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如果嫌疑人或被捕者有与移民相关的刑事逮捕令?

    是的。 如果洛杉矶警察局警官得知被捕者因违反联邦刑事移民法而被逮捕,洛杉矶警察局将通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或原发机构,以确定该机构是否会将被捕者拘留以进行刑事起诉。 如果是这样,该人将根据司法逮捕令移交给联邦当局。

  13. 如果洛杉矶警察局发现嫌疑人或被捕者没有逮捕令,但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可能违反 8 U.S.C. §1326(一项重罪)非法重新进入美国,洛杉矶警察局是否会通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在有限的情况下,洛杉矶警察局警官被允许拘留个人,当他们有合理的怀疑,该个人违反 8 U.S.C. § 1326(a),(b)(2)(在被判犯有加重罪后非法重新入境)非法重新进入美国,并且之前被判犯有加重罪。如果警官确定之前的定罪是州法律定义的“严重或暴力重罪”,并获得部门 ILO 的批准,警官可以通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根据可能的原因逮捕该个人,并将被捕者移交给联邦当局。(另请参阅问题编号 6)。

  14.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允许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人员在洛杉矶警察局拘留所内对被捕者进行询问?

    洛杉矶警察局遵守州法律,只允许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人员在被捕者同意书面接受询问的情况下,在洛杉矶警察局拘留所内对被捕者进行询问,前提是被捕者在接受询问之前已获悉加州 TRUTH 法案中规定的其权利。除其他权利外,被捕者可以咨询律师,并要求律师在场参加询问。

    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人员不会出现在洛杉矶警察局拘留所内,对被捕者进行移民身份筛查,必须以个案方式提出询问请求。

  15.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保存反映被捕者、证人或受害者移民身份的记录?

    洛杉矶警察局不会要求或记录个人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除非为了提供服务,例如 T 或 U 签证信息和认证,调查刑事犯罪(例如性剥削、贩运、非自愿劳役、敲诈勒索等),出于领事通知目的,或根据州或联邦法律的要求或允许。

  16. 什么是“移民拘留请求”?

    当国土安全部(DHS)获悉洛杉矶警察局(LAPD)羁押的某人可能违反了联邦民事移民法时,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US-ICE)可能会向LAPD发送一份“移民拘留通知”表格。该表格要求地方机构在被捕者原本应获释后,自愿将其额外拘留48小时,以便US-ICE人员接管被捕者的羁押。 移民拘留请求既不是逮捕令,也不是要求拘留被捕者的司法命令。

  17. LAPD是否仅根据移民拘留请求延长被捕者的监禁时间?

    不。 根据州法律,部门人员被禁止仅根据“扣留”或移民拘留请求拘留个人。联邦法院也裁定,地方机构在没有中立治安法官的可能原因认定情况下,不能将某人拘留,并且仅根据移民拘留请求拘留个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18. 如果移民拘留请求附有I-200表格“逮捕外籍人士令”或I-205表格“驱逐令/驱逐令”,洛杉矶警察局会延长被捕者的拘留时间吗?

    不。 “逮捕外籍人士令”和“驱逐令/驱逐令”是联邦移民官员对将某人拘留以进行民事移民程序的行政指示。 这些文件不是基于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可能原因的逮捕令,也不是由中立治安官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签发的。因此,洛杉矶警察局不会根据附有上述任何文件的移民拘留请求延长被捕者的拘留时间。 洛杉矶警察局需要司法可能原因的确定或司法令,授权警官逮捕并将个人拘留以进行联邦刑事移民罪或其他罪行。

  19. 如果洛杉矶警察局不通知他们,国土安全部和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如何知道洛杉矶警察局有人被拘留?

    虽然洛杉矶警察局不调查被捕者是否违反了民事移民法,但当被捕者被登记在洛杉矶警察局设施时,他的指纹会被传送到联邦调查局以确认被捕者的身份并获取他的犯罪记录。 国土安全部和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可以访问联邦调查局的数据库,因此,他们可能会得知该个人已被洛杉矶警察局拘留。(另见问题第 11 号)。

  20.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将被捕者移交给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人员以处理民事移民违规行为?

    不。 洛杉矶警察局不会将被捕者移交给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以处理民事移民违规行为。 但是,一旦被捕者从洛杉矶警察局监狱设施中获释,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人员可以在该人在公共场所时将其拘留。

  21. 什么是“287(g)”计划?

    国土安全部的“287(g) 计划”指的是《移民和国籍法》第 287(g) 条,该条允许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将其权力委托给自愿承担民事移民执法责任的地方警察机构。 根据州法律,参与 287(g) 计划是被禁止的。因此,洛杉矶警察局没有通过该计划或任何其他联邦计划获得任何民事移民执法权力。

  22.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协助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在洛杉矶进行民事移民执法行动?

    不。 洛杉矶警察局警官不参与或协助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人员进行民事移民执法行动。 然而,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例如正在发生的犯罪或紧急医疗援助请求,洛杉矶警察局警官将前往移民行动地点。

  23.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与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合作进行与移民无关的刑事调查?

    是的。 洛杉矶警察局与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特工密切合作,调查州和联邦刑事犯罪,例如毒品贩运、知识产权盗窃、人口贩运、儿童剥削和恐怖主义。 洛杉矶警察局警官被分配到由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支持的联邦工作组,以调查犯罪网络并起诉犯罪分子。 如果行动的执行不会涉及任何参与者的民事移民执法,部门人员可以参与联合工作组行动,例如执行刑事搜查或逮捕令、询问证人或其他刑事调查活动,涉及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US-ICE) 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US-CBP)。

    洛杉矶警察局特遣部队警官被禁止参与任何与民事移民执法相关的行动,并且必须遵守洛杉矶警察局的政策和州法律。

    部门人员也可以参与非特遣部队联合行动,例如执行刑事搜查或逮捕令、询问证人或其他刑事调查活动,涉及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前提是行动的执行不会涉及任何参与者的民事移民执法,战术或行动计划确定了参与联合行动的所有机构,并且联合行动得到了行动办公室或特殊行动办公室的相应助理警长的批准。

  24. 洛杉矶警察局是否有任何“庇护城市”政策?

    “庇护城市”或“庇护城市政策”不是洛杉矶警察局使用的术语,并且在联邦、州或地方法律中没有定义。一些司法管辖区宣布自己为“庇护管辖区”,而另一些则可能被视为“庇护管辖区”,因为人们认为它们可能不会完全配合联邦当局执行联邦移民法。

    洛杉矶警察局关于移民执法的政策和程序符合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旨在促进该部门对宪法警务和公共安全的承诺。

  25. 什么是行政指令第 20 号?

    行政指令第 20 号是市长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发布的一项市长命令,阐明了市长对洛杉矶移民的长期承诺。它指示警察局长正式化并维护洛杉矶警察局关于移民执法的现有政策和程序,包括源于特别命令 40 的政策、关于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移民拘留请求的政策以及反对与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合作进行民事移民执法的政策。

  26. 什么是加州价值法案(SB 54)?

    加州价值法案,通常被称为 SB 54,是一项州法律,它对加州执法机构如何与联邦移民当局合作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与移民执法相关的行动设定了限制和指南。 这些新的限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与洛杉矶警察局长期以来的政策和做法一致,这些政策和做法成功地促进了强大的社区伙伴关系,为所有人创造了一个更安全的城市。

    洛杉矶警察局关于移民执法的政策和程序完全符合加州价值法案以及所有其他联邦、州和地方法律。

  27. 附录

    严重重罪(加州刑法典第 1192.7(c) 条)

    • 谋杀或过失杀人
    • 故意伤害
    • 强奸
    • 以暴力、胁迫、恐吓、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立即和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鸡奸
    • 以暴力、胁迫、恐吓、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立即和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口交
    • 对 14 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或淫秽行为
    • 任何可处以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
    • 任何被告本人对任何非同谋者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重罪,或任何被告本人使用枪支的重罪
    • 谋杀未遂
    • 意图强奸或抢劫的袭击
    • 对执法人员使用致命武器或工具进行攻击
    • 在押犯人对非在押犯人进行攻击
    • 在押犯人使用致命武器进行攻击
    • 纵火
    • 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意图造成伤害
    • 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造成人身伤害、重伤或残疾
    • 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意图谋杀
    • 任何一级入室盗窃罪
    • 抢劫或银行抢劫
    • 绑架
    • 被关押在州立监狱的人质挟持
    • 企图犯下可处以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
    • 被告人亲自使用危险或致命武器的任何重罪
    • 向未成年人出售、提供、管理、给予或提供出售、提供、管理或给予任何海洛因、可卡因、苯环己哌啶(PCP)或任何甲基苯丙胺相关药物,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055 节(d)款(2)段所述,或任何甲基苯丙胺的前体,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055 节(f)款(1)段(A)项或第 11100 节(a)款所述
    • 违反《刑法典》第 289 条第 (a) 款的任何行为,只要该行为是通过对受害者使用暴力、胁迫、恐吓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立即和非法的人身伤害的恐惧而强迫受害者完成的
    • 涉及枪支的重大盗窃
    • 劫车
    • 任何构成《刑法典》第 186.22 条重罪违规行为的重罪
    • 违反《刑法典》第 220 条的意图实施伤害、强奸、鸡奸或口交的攻击
    • 违反《刑法典》第 244 条的投掷酸性或易燃物质
    • 违反《刑法典》第 245 条的用致命武器、枪支、机枪、攻击性武器或半自动枪支攻击或袭击执法人员或消防员
    • 违反《刑法典》第 245.2、245.3 或 245.5 条的用致命武器攻击公共交通员工、看守人员或学校员工
    • 违反《刑法典》第 246 条的向有人居住的住宅、车辆或飞机开枪
    • 与他人合谋强奸或性侵犯,违反第 264.1 节
    • 持续性侵犯儿童,违反第 288.5 节
    • 从车辆射击,违反第 26100 节 (c) 或 (b) 款
    • 恐吓受害者或证人,违反第 136.1 节
    • 刑事威胁,违反第 422 节
    • 企图犯下本细分中列出的罪行,但攻击除外
    • 违反第 12022.53 节
    • 违反第 11418 节 (b) 或 (c) 款
    • 任何合谋犯下本细分中描述的罪行。

    暴力重罪(加州刑法典 § 667.5(c))

    • 谋杀或过失杀人
    • 故意伤害
    • 强奸,如第 261 节 (a) 款第 (2) 或 (6) 段或第 262 节 (a) 款第 (1) 或 (4) 段所定义
    • 鸡奸,如第 286 节 (c) 或 (d) 款所定义
    • 口交,如第 288a 节 (c) 或 (d) 小节所定义
    • 猥亵或淫秽行为,如第 288 节 (a) 或 (b) 小节所定义
    • 任何可处以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
    • 被告对除同谋者以外的任何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任何重罪,该罪已根据 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第 12022.7、12022.8 或 12022.9 节的规定提出指控并得到证实,或在 1977 年 7 月 1 日之前根据第 213、264 和 461 节的规定提出指控并得到证实,或被告使用枪支的任何重罪,该使用已根据第 12022.3 节 (a) 小节或第 12022.5 或 12022.55 节的规定提出指控并得到证实
    • 任何抢劫
    • 纵火,违反第 451 节 (a) 或 (b) 小节
    • 性交,如第 289 节 (a) 或 (j) 小节所定义
    • 谋杀未遂
    • 违反第 18745、18750 或 18755 条款
    • 绑架
    • 犯有违反第 220 条款的意图实施特定重罪的攻击罪
    • 持续性侵犯儿童,违反第 288.5 节
    • 劫车罪,如第 215 条款 (a) 款所定义
    • 强奸罪、配偶强奸罪或性侵犯罪,共同犯案,违反第 264.1 条款
    • 敲诈勒索罪,如第 518 条款所定义,构成违反第 186.22 条款的重罪
    • 对受害者或证人的威胁,如第 136.1 条款所定义,构成违反第 186.22 条款的重罪
    • 任何一级入室盗窃罪,如第 460 条款 (a) 款所定义,其中指控并证明在入室盗窃罪实施期间,除同谋者外,还有其他人出现在住宅内
    • 违反第 12022.53 节
    • 违反第 11418 节 (b) 或 (c) 款